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文化发展基金会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安全高效展开,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 印章的种类
1.基金会公章;
2.基金会法人章;
3.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二. 印章的使用范围及权限
1.基金会公章适用于基金会对内、对外各类公文、公函、合同、证明、介绍信等文件使用;
2.基金会法人人名章适用于开具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办理证照等业务使用;
3.基金会财务专用章适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财务报表、开收据等业务使用。
三. 印章的保管
1.基金会公章由办公室保管,办公室主任为责任人;
2.基金会法人章由财务部保管,财务部主任为责任人;
3.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保管,财务部主任为责任人。
四. 印章保管责任人的职责
1. 印章保管责任人要确保基金会印章存放安全和规范使用;
2. 印章保管责任人必须按规定用印,必须保证基金会印章在责任人的监督下使用;
3.印章保管责任人不得私下自用、外借基金会印章,不得在空白材料、未明确具体内容的证明文件上用印。
五.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1.印章的使用人和保管责任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印章使用流程》的规定执行;
2.盖章的文本不得用复印件或传真件,字迹须清晰、正确,不得有涂改;
3.公章名称和文件落款名称必须相符,印章应端正清晰,压盖在落款名称之上,落款是签名的,须坚持先签名后盖章的原则,印章应压盖在签名之上。所有法律文件和重要文件(如合同等)均应加盖骑缝章;
4.公章严禁拿出基金会外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必须携带公章外出,必须报经秘书处领导批准后,由印章保管责任人随行到场监印,盖章后须留一份存档;
5.如遇个人需开具相关证明,必须由秘书长批准签批后方可盖公章,但绝对不准在个人经济担保书上加盖公章;
6.印章保管责任人如遇特殊情况外出,须事先将印章移交给领导或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保管责任人的职责;
7.印章保管责任人如遇用印文件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时,应主动向上一级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用印;
8.所有法律文件必须由秘书长签批后,印章保管责任人方可用印;
9.万一印章丢失,印章保管责任人要及时向基金会相关领导和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在有影响的报纸上发表声明;
10.印章因故须重新刻制,应经领导批准,由基金会出具证明,交办公室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更换事宜;
11.办公室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
六. 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1. 部门如因工作或开展业务等原因,确需印章的,须经秘书长签批后,按有关规定刻制。
2. 用印事项按本规定施行;
3. 如因机构变动或其他原因停用某部门印章,秘书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交接手续。
七. 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执行,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附件:
1.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文化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流程(见附件1)
2.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文化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申请单(见附件2)
3.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文化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