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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文化发展基金会 办公室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文化发展基金会
2019-09-03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文化发展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捐赠项目的管理,维护服务对象(捐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出版社项目建设,推动人才培养工作;

(二)有利于整合出版社智力资源,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出版社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项目策划和规划;

(二)进行部门和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负责拟定并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完成计划,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四)通过规范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塑造和提升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捐赠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献者(单位或个人)向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所设立的项目。

第五条 根据捐赠项目性质,有以下类型:

(一)图书、电子音像、数字出版优质项目,培育优质出版资源;

(二)培养出版、创作、传媒方面的人才;

(三)社会公益类,推广全民阅读、构建公益文化服务体系;

(四)文化教育类,资助偏远、贫困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五)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处负责对社会捐赠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具体负责部门是项目发展部,做好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项目设立,有以下方式: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人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或某个项目。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理事会根据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

第八条 项目的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可由基金会直接委派工作人员,谈判等公开程序可委托第三方担任;

(二)项目管理流程做到执行有预算,有监管,有验收,其主要职责是:

1.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及预算;

2.根据计划预算实施项目;

3.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

4.做好项目验收及结题总结工作;

5.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项目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计划,编制经费预算,报项目发展部审核后,依据权限范围由秘书长或者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制度。项目发展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项目负责人定期向项目发展部汇报项目进度,确保项目按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 项目发展部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付款条件、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执行方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预算使用项目资金。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验收管理,具体方式有:

(一)项目执行方在项目执行完毕的1个月内,按要求完成自查验收报告及所需的验收材料,并上报项目发展部,提请基金会开展项目验收。

(二)项目发展部收到项目执行方自查验收报告的一个月内,对自查验收报告及验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向秘书长提出项目验收方式的建议,由秘书长决定采纳会议评审验收方式或现场验收方式。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发展部按项目合同约定具体组织。

(三)项目实行决算管理,项目结束时,项目发展部将根据需要,联合财务部门对项目进行财务情况专项审计。

(四)验收完毕,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项目结项表》,并在项目验收结束后30天内向项目发展部递交项目执行报告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及相关照片、视频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一)项目完结后,项目发展部将完成的执行报告,报秘书长同意(必要可请示理事长同意)后主动公开执行报告。

(二)征得捐赠人同意后,执行报告将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项目提取管理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金会作为执行方的,提取项目经费总额的7%~10%

(二)基金会仅负责项目监管评估(含财务监管、项目执行进度监督),不直接执行的,提取项目经费总额的4%~6%

(三)基金会仅需提供平台支持的,提取项目经费总额的1%~3%;实际提取标准由捐赠方与基金会在以上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暂停项目实施,直至撤销资助。对不合格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若造或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于201991日起由第一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于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文化发展基金会所有。